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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唐爽案宣判媒体刊文:互联网有记忆网络伤害没赢家

导读: 自周立波在美涉枪毒案之后,周立波与唐爽之间便起严重纷争。2018年底,双方发展到白热化阶段,均在上海长宁法院起诉对方网络名誉侵权。  3月31日上午,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宣判:两案中的被告均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双方对等的判处内容是,都停止侵害也就是删除侵权微博和视频链接(唐爽方多了一项删除在今日头条的侵权文字和视频链接),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赔礼道歉,双方其他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自周立波在美涉枪毒案之后,周立波与唐爽之间便起严重纷争。2018年底,双方发展到白热化阶段,均在上海长宁法院起诉对方网络名誉侵权。

  3月31日上午,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宣判:两案中的被告均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双方对等的判处内容是,都停止侵害也就是删除侵权微博和视频链接(唐爽方多了一项删除在今日头条的侵权文字和视频链接),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赔礼道歉,双方其他诉讼请求都被驳回;双方不对等之处是,唐爽方多了一项向周立波的妻子胡洁赔付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8,000元。

  从判决结果来看,可谓没有赢家。两人的微博也都没有晒出裁判文书。双方这样做是明智的,通过法庭扯清楚一些是非便罢,再彼此伤害下去,对谁都没有好处。

  长宁法院官网未披露侵权细节,也是合理的,披露出来有时是一次次生伤害。法院只披露了本案裁判理由和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名。裁判理由称,“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由此可大体知道,双方的网络相互攻击都损害了对方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侵权的内容无非两种,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或捏造贬损人格的事实并散布,侵权的方式是利用网络,所以案由定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毕竟宣判是公开进行的,媒体可以采访和报道。人民日报即披露了两个争议焦点的处理:

  一是披露了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侵权的细节。法院重点审查了是否具有基本事实,是否系故意捏造、无中生有。法庭结合唐爽在美国案件中的经历,其与周立波曾密切交往的事实,周立波前妻关于周立波吸毒的陈述和接受采访的视频,以及妻子关于毒品来源的表述,足以使得一般人产生“周立波吸毒”的认知;尤其是周立波毛发中有甲基成分的鉴定结论,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与该认知相印证,即使周立波向法庭提交了美国西奈山贝斯以色列医院药检报告等材料,也不足以推翻本次鉴定意见,因而认定唐爽的该言论不构成诽谤。

  二是披露了周立波关于唐爽“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等言论是否构成侵权的细节。法院认为,唐爽与周立波一家此前曾关系密切,在唐爽养病期间,周立波一家曾照料唐爽,对此唐爽亦在庭审中予以承认。后两人产生矛盾,内心均有不同程度的怨气,都在微博等自媒体上发表过激言论,在这一背景下,周立波称唐爽为“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等,属于其自然社交反应(一般人际交往中很容易自然流露出的语言)。从涉案微博的评论来看,双方均有支持者,并未产生一边倒的评价,故这些言论虽有贬损含义,但尚未构成诽谤或侮辱,故不构成侵权。

  那么唐爽构成名誉侵权都有哪些事实呢?应该是微博爆料周立波夫妇所谓洗钱、诈骗等内容,未举出存在基本事实的证据;至于周立波构成名誉侵权的事实,应该是互怼时口无遮拦,使用了一些侮辱性较强的语言。

  对于起诉索赔多少,双方似没有直接公布。有人根据双方微博晒出的案件受理费计算,周立波夫妇向对方的索赔数额应该超过100万元,而唐爽向对方索赔的数额应是46万元。从判决结果来看,周立波与唐爽之间互有侵权,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人身责任不能互为抵消,而经济赔偿可以,法院对两者之间未判赔,其实可理解为“两不找”;但唐爽侵害胡洁是单向的,故单独判处唐爽赔偿胡洁8000元。这个数额相比起诉索赔额而言,当然只是象征性的,唐爽应该也能接受。这样,判决中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从法律规定上讲,双方都有权上诉,是否服判,法院官方和报道均未披露。

  纵观本案,正应了一句时髦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互相攻击伤害,都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本案还只是民事诉讼,若侮辱、诽谤等情节严重,还可以提起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自诉。互联网做事没有痕迹?NO,互联网的最大特点,恰恰是保全证据比较容易,有时删了都无济于事,“互联网是有记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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